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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上海国有大中型企业创新动力的建议

2012-01-06

民进上海市委会

  

  当前,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了必须要创新驱动的新阶段,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理应在创新体系建设,进而提升上海整体创新能力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目前,无论是上海还是全国,都存在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突出、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对上海而言,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是创新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将直接制约上海城市创新能力提升。

  经对北京、深圳和上海三个城市在创新能力方面进行比较,包括每千人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占申请比例、发明专利占授权比例、研发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以及人均研发经费投入等,发现上海只有在每千人专利申请数方面以0.2的微弱优势领先于北京,在其余四项指标的比较中均不如北京和深圳,特别是与北京的差距比较大,均只有北京的一半左右。

  一、上海国有大中型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一)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不完善

  市场的价格体系扭曲,不能充分地反映资源约束和消费者偏好。能源、自然资源、土地、环境质量和劳动力等投入品的价格低估抑制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的投资积极性。一些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存在一定的垄断特权。市场化的并购重组及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市场化的并购重组难以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缺乏真正有效的董事会制度、企业领导人的行政任免机制、以经济总量和增长率为核心的企业绩效考核制度以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尤其是薪酬制度缺乏弹性等。

  (三)创新的激励政策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与创新成果不足相比,上海大中型国有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率低。针对创新的市场化商业化环节的政策不足,关于创新供给的激励政策较多,而关于创新需求的激励政策较少。

  二、进一步提升上海国有大中型企业创新动力的对策建议

  要建立正确的市场激励,采取灵活的创新政策,深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在建设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重塑国有大中型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

  (一)进一步深化企业的分类改革,强化企业的公司治理

  1、改革董事会对企业领导人的考核评价以及任免职能。

  消除企业领导人来自一纸调令的对其任职的不确定感,避免企业创新目标的短期性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立长期的创新目标,建立起具有弹性和综合性的业绩评价制度,而不是制定一刀切的考核办法。

  2、实现创新者的长期报酬与企业自主创新的经济效益挂钩。

  为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研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使其报酬特别是长期报酬与企业自主创新的经济效益保持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使创新者(包括创新的决策者、实施者)的中长期收入与企业的自主创新收益挂钩,形成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中长期激励计划,例如允许经营者和科研人员以管理和技术入股从事某项创新投资计划,并以一定的比例分享未来企业在该项创新上的经济收益等。

  3、建立自主创新的硬考核机制。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下,国有企业的利润导向得到了极大的强化。而进一步建立自主创新的硬考核机制必然会增强国有企业的创新激励。尽管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创新的相关指标已经有所考虑,但是其指标结构还不尽合理。因此,在加强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考核上,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创新指标的权重,强化对创新产出而不仅仅是创新投入的考核。此外,对于创新产出的考核,应采取阶段性、不定期的考核方式,而不是如创新投入年度考核那样的固定时间考核。

  此外,还应该正确处理利润考核指标、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与自主创新考核指标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项自主创新考核指标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选择其中的若干指标。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来说,在其考核指标体系中既有利润指标又有科技投入指标难免产生一些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可行的方法是将科技投入视同实现利润。当前《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规定已有将科技投入视作当期利润的一些做法,但还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哪些科技投入可以视为实现利润,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科技投入视为实现利润的比例是否应当不同等。

  对于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考核,应当从团队和个体两个层次上开展,强调以创新团队考核为重点,团队内部个体考核(由团队自身完成)为基础。团队考核指标的设计应当以量化指标为主,重点突出在自主创新成果的完成情况以及对企业技术储备的贡献上面;个体考核指标设计,应当根据不同企业性质、研发环境以及不同创新管理模式采用不同的比例设置量化和非量化的指标权重,重点突出个体在创新成果完成过程中的绩效表现,同时注意在团队意识导向上考虑一定权重。

  (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1、强化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支持。

  目前,上海出台了一些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政策,但是总体上还较为分散,形成不了大的合力。对此,上海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协调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办公室或服务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以形成政策合力。在此基础上,再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税收优惠、融资便利、利益分割等事项出台细化的支持政策,例如对采用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分别给予怎样的税收优惠、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支持产学研形式的创新活动等。此外,产学研政策不仅要关注产学研成果的形成阶段,还要关注产学研成果的转化阶段,并且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往往更加有利于激励企业从事创新活动。

  2、探索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多种合作模式。

  产学研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高级形式,是以龙头企业和实力强大的科研院所为骨干,以众多配套企业和机构为支持的一种合作模式。在上海新一轮的产业发展和定位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仍将占据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式从事技术研发活动,尤其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不仅符合其自身的比较优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其技术能力和水平,强化其创新激励,并带动一批中小企业从事创新活动,进而形成大企业支持大科研,大科研支撑大企业,大企业带动中小型企业配套研发的新格局。

  3、充分发挥转制科研院所的平台功能。

  上海不少科研院所转制后,弱化了科技服务平台的功能。从上海众多科研院所的技术实力上看,科研院所能够在上海自主创新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带动上海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具有企业性质的应用类科研院所应着重提升共性技术研究和服务的水平,围绕产业创新发展,发挥标准制定、技术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优势,促进产学研联盟、融合,打造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和研发服务产业。

  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科研院所的情况,将其中一些并入某企业集团,一些发展为以研究行业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为专长的研究中心,或发展具有科研开发和产业化能力,服务于企业的工业技术研究院。

  此外,在产学研合作中,搭建由政府支持、广泛联系企业界、整合科研院所科研资源的合作平台非常重要。上海应进一步加强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建立各类专业性的科技信息库;建立连接众多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网络平台、创新投融资平台、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为本市国企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深入服务。

  (三)灵活运用创新政策,积极优化创新环境

  1、进一步强化需求面的创新政策。

  创新政策工具的选择与运用能较好地引导创新的方向。大体上看,供给面的政策工具包括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人力资源的培训、以及设立公共研发平台、信息平台等。需求面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政府的合约采购、合约研究以及技术标准、贸易代理等。目前,在创新政策工具的选择上,上海主要还是侧重于供给面的政策例如税收优惠等,需求面的政策工具应用还显不足。因此,进一步强化需求面创新政策的作用,例如以合约研究、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将能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创新。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强化创新的中介服务。

  创新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支持形式,例如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政府财政支持、银行借贷等。风险投资对创新成果的产业化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产业化恰恰又是企业创新的瓶颈阶段,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创新动力。目前上海已吸引了一批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但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此,上海应率先在拓展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方面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例如完善IPO、并购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优化创新的金融生态环境。

  在强化创新服务上,上海应大力发展各类创新中介组织,构建完备的创新服务组织体系。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性质创新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鼓励私营部门提供更多的创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