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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三点建议

2012-01-06

民进上海市委会

  

  近年来,上海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态势良好,市政府《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9〕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新思路新举措。为推进《指导意见》的实施,提三点建议。

  一、争取在法规建设上领先,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1、问题:社会管理必须有法律保障。我国没有《结社法》之类的基础性法律,且不会在短期内产生,现行的一些程序性法规,主要用于管理社会组织行为,而不是规范社会组织法人制度,在社会组织的属性、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上,行政管理缺乏统一依据,部门各自理解,政策不配套,配合不顺畅。比如,审批还是登记?应该审批什么?谁是主管?如何计税?如何认定其人事和财产权?如何认定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等等。这些基本问题大家都有认识,但没有法规保障,建设力度自然就很有限。

  2、建议:有关部门启动《上海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研制工作。以宪法为依据,从保障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包括《指导意见》中蕴涵着的许多建设性的想法,尽可能完整地规定社会组织的法人制度,为行政管理提供比较全面的依据。

  3、说明:其一,从事实上来说,上海的经济发展阶段,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制建设,这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活力的需要,而上海没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上海的社会,变化快于整合,而整合又不能强制,要有制度性疏导,要有体制保障,让市民把社会组织起来。

  其二,从观念上来说,改革需要上下级合作。社会矛盾与建设总是发端于基层,社会现象总超出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不等于无法不治,错法也要在实践中纠正。我国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就是上海最先实践,后得到中央领导赞许并成为法律的。上海要像发展市场经济、培育非公有制企业那样,主动开拓,科学决策,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现企业、政府与社会组织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实施行政指令,转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1、问题: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向公众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的组织。它们必须得到资金或物资,但不能靠交易,最需要政府的培育。《指导意见》扶持政策的第四条,是很重要的举措,意义深远。但是,各级政府部门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或无意愿,或不善于,或不习惯,各行其事,范围和力度都不统一。而《指导意见》不是指令,效用有限。从市民角度来看,这是政府对自身转变职能的态度问题。

  2、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上海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接受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市政府主管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部接受社会组织的申请。政府只负责其中不能或没有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集中精力指导社会组织,管好财政使用效益,从而实现职能转变。当然,这就要求政府建立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申请和审批制度,而这个制度的前提,是弄清楚哪些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或叫民生项目)。

  3、说明:其一,从社会组织发展规律上看,无论政府是否培育,社会组织总会出现,也总会有培育者。事实上,自发的群众团体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登记的数量,它们按自己需要而生,自给自足,自动形成了规模和分布。政府必须要积极扶持培育,并在培育中指导。

  其二,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上看,应优先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新体制,这是市民利益与政府职能的直接结合点。在这个新体制中,必须要有大量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存在,犹如市场经济体制要有非公有制企业一样。它们发展了,政府才能转变职能。政府转变了职能,它们才能发展。为此,我们要正确理解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其实,政府是最大的公益性组织,就像党的宗旨一样。政府与社会组织,目标相同,功能各异。在人民利益的目标下,政府负责总体和基本,社会组织承担部分和特殊;政府侧重从全局出发,自上而下地关怀,社会组织侧重从具体出发,自下而上地关怀,从而构成社会生活的各种功能。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各自功能领域内独立运行,如大量兴趣类群众组织,自得其乐,也丰富社会生活,不必与政府合作。而在功能相同的领域,它们需要密切合作,这主要就是指公共基本服务,如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

  由于长期计划指令管理的习惯,公共基本服务恰恰是政府现行体制、能力和认识上的薄弱点。公共基本服务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它的财政预算与群众实际需要之间,有相当复杂的因素需要权衡,为谁服务?服务什么?谁来服务?如何把群众利益落实到位?是否尊重了群众处置自身利益的权利?这些都不是简单的操作问题。相同的愿望未必有相同的做法,惠民生还需要从民意,充分体现民生实际需要。政府可以在这个领域转变职能,引导公益性社会组织真正发挥自我需要、自我发起和自我管理的作用,使政府职责与市民需求有机合作,使公共服务有新的机制,实现“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的新格局。上海建立居委会的初衷,就是市民协助解放军和政府维护自身安全,所以,居委会与公安部门有天然联系,因此也有权威性。如果在公共基本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不能建立合适的关系,恐怕公益性领域乃至其它领域的关系很难有基础。

  三、把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才与实施人才战略结合起来

  1、问题:社会组织中是否有一大批高水平人才,标志着上海社会建设的水平。未来的公务员队伍招聘、大学毕业生就业,都需要社会组织发展更快、地位更高,更具有吸引力。上海社会组织目前属于新型单位,社会影响和地位很有限,就业冷门,人才极其匮乏。《指导意见》已经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但还有具体操作和落实的问题。

  2、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上海公益性社会组织队伍培育计划”。重点落实两个目标,一是要使公益性社会组织像企业一样,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独立的人事和薪酬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和退休得到公正公平的保障。这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基础,否则谈不上吸引人才;二是使它们成为锻炼干部的地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可以相互交流和聘用人才,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中,应该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代表人士提供职位。机关干部可以到公益性社会组织挂职锻炼等,社会组织工作的业绩甚至可以列入干部选用的资格要求中。

  3、说明:其一,从待遇公正的角度来说,公益性社会组织因为服务于公益目标,其财产具有公共性质,其成员不享有组织的利益和服务特权,他们工作条件和收入待遇实际上远不如企业和行政机关,他们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而衡量标准也缺乏,这是政府应该主持公道的地方。

  其二,从社会作用的角度来说,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领导者,比较了解社会、理解民意,往往具有特别的社会感召力,是社会活动中相当重要的角色。所以,人才战略不能忽视了他们。而有志于党务和政务的青年人,政府要特别爱护他们的理想和行动,为他们提供一定参政议政的机会和学习提高的机会,帮助他们发挥积极的作用,不能与他们远离。总之,上海要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城市,就得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就得要有一批高水平的社会工作者。